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宿松县地处大别山南麓、皖江之首,东与望江县共抱泊湖,南与江西省湖口县、彭泽县隔江相望,西同湖北省蕲春县、黄梅县接壤,北和太湖县毗邻,是皖鄂赣三省八县结合部,为皖西南门户。宿松地跨东经115°52′~116°35′,北纬29°47′~30°26′,处长江下流顶段北岸。县域南北长约71公里,东西宽约67公里,国土面积2393.53平方公里。属北亚热带湿润气候区,气候特点为四季分明、日照充足、热量丰富、雨量充沛、无霜期长。全县年平均气温16.6℃,年平均降水量1307.2?,山区降水多于丘陵、平原,年平均日照时数2023.7小时,无霜期254天。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,年平均风速为3.1米/秒。